缅甸特区法(投资项目)
2014-11-29
第五章-投资人的特别权利
第15条 投资人有权依法从事下列项目:(1)深加工、使用机械生产、储藏、运输和服务业。
(2)可以从国内国外进口投资项目使用的原料、包装材料、机械设备、燃油。
(3)商业、商品进口到缅甸内地、出口到国外。
(4)投资生产的药品和食品除外,其他商品尽管达不到标准但还可使用,就可以在缅甸国内市场销售。
(5)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在经济特区设立投资项目和外国服务项目办公室。
(6)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从事现行法律没有禁止的其他经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