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特区法(投资人)
2014-11-29
第16-投资人:(1)可以到国际市场销售经济特区生产的产品。
(2)从外国进口的货品只能供自己生产所用,不可以在缅甸国内市场销售。
(3)对于本条(1)款和(2)款的货品如果要在缅甸国内市场销售,必须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按惯例交税。
第17条-在经济特区投资的投资人
(1)开始从事生产或服务之日起,头5年出口收入可以申请免除所得税。(2)第二个5年,可以申请出口收入减所得税50%。
(3)第三个5年,用出口盈利再投资,可以申请赢利减税50%。
(4)对于本条(1)款和(2)款减免税期结束后,不可再享受减免税,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按规定税率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