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特区法(纳税)
2014-11-29
第19条-经济特区的投资人
(1)为了鼓励长期投资,出售、交换不动产或者用其他办法转移不动产,根据项目种类、投资金额、出售的价值,按照中央委员会确定的金额,给国家上缴不超过所获利润的50%。
(2)根据本条(1)款执行后,所余的利润按照现行法律交税。例外:石油天然气和石化项目,根据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交税。
(3)出租财产所得收入,按照现行法律,交纳所得税。
(4)股东分得交过税的利润后,可以申请免除这部分利润的所得税。
第20条-经济特区项目雇佣的国内外职员和工人,根据中央委员会确定的货币工资和收入,相关投资人要按现行税收法律,交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