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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缅甸特区法(免关税)

2014-11-29

    第22条 经济特区从事服务业
    (1)从服务业开始年份起到确定的最后日期,按照规定,可以申请减营业税。(2)减税期满,必须依法交纳营业税。
    第23条 经济特区生产的出口产品,可以免交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24条 投资人(1)在经济特区建立的出口企业,为本企业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机器设备、企业用物品,可以免除海关税和其他费用。
    (2)进口投资企业使用的车辆和机械从项目开始5年内,可以免海关税和其他费用,接下来的5年可以减半。
    (3)在经济特区内,除了出口加工区,其他类型区域投资使用的进口材料也按照现行法律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25条 为了全国经济发展,在经济欠发达并交通困难的地区,缅甸经济特区中央委员会征得政府同意,给予在该地区经济特区投资的投资人更长减免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