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特区法(土地使用)
2014-11-29
第七章-土地使用-第35条-缅甸经济特区中央委员会
(1)经政府批准的租赁土地和使用土地,开发商和投资人交纳土地租赁费和使用费后,可以至少租赁使用30年。
(2)根据本条(1)款30年期届满后如继续经营,对于大型投资项目,可再租赁使用30年;这30年期再届满后,还可再租赁使用15年。
(3)根据本条(1)款30年期届满后如继续经营,对于中型投资项目,可再租赁使用15年,这15年期再届满后,还可再租赁使用15年。
(4)根据本条(1)款30年期届满后如继续经营,对于小型投资项目,可再租赁使用两个5年
第36条 在中央委员会批准投资开发的土地上,如有住宅、建筑、农植物园、树木、农作物需要搬移清除的话,开发商和投资人需要给予搬迁安置并承担相关费用。
此外,保证被迁徙的人不能低于原有水平,基本设施完善。为了顺利完成上述事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