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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特区法(财务)
2014-11-29
第八章 银行、财务管理和保险业务
第38条 用在经济特区投资项目的资金,可以在缅甸境内从事外汇业务的银行开设帐户,按照规定开展外汇收支业务。
第39条 投资人(1)生产和经营期间,按照中央委员会确定的货币估价和支付。
(2)自己的外币在经济特区内可按规定兑换和汇往国外。
第40条 外国保险公司和合资保险公司在经济特区内按照规定可以设立代理办公机构和从事保险业务。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