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特区法(海关监管)
2014-11-29
第九章 海关管理及对产品货物的检查。第41条 在由各类不同功能区组成的经济特区内建立的出口加工区和间接贸易区
(1)与海关相关的事务要在海关监管下进行。(2)对于进出上述区域的货物、运输车辆和自用物品要遵守本法和现行海关法规。
第43条 海关对于在出口加工区和间接贸易区的投资人从事下列事项要根据本法和现行海关法规实行监管:
(1)对于国外与这些特区之间的货物往来;(2)该经济特区与另外的经济特区之间的货物往来;
(3)该经济特区内不同功能区之间的货物往来;(4)进出特区货物运输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