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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特区法(外劳准证)
2014-11-29
第50条 在经济特区工作的外国人需要办理缅甸发放的工作证。
第51条 投资人(1)头5年期届满时,在技术性工作方面必须使用不低于25%的缅甸技术工人、知识分子和职务;
第2个5年期届满时,必须达到50%;第3个5年期届满时,必须达到75%。
(2)根据本条(1)款任用人员时,要对缅甸职员进行培训,以便他们提高技术水平。
(3)不需要技术的工作,要任用缅甸国民。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