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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特区法(总则)
2014-11-29
第52条 在经济特区的投资项目,在批准投资的期限内,保证不收归国有。
第53条 政府可以同意批准开放商和投资人对于经济特区建设项目以及与其相关的公路、铁路、港口、桥梁等基础设施
以BOT形式(建设、经营、转让)或其他形式进行投资建设的申请。
第59条 在实施本法律时(1)负责的政府部根据需要,经政府同意可以颁布条例。
(2)负责的政府部、相关的政府部、中央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可以颁布所需的实施细则、通告、命令和指示。
友情链接
加纳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新加坡卫生科学局
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越南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