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的市场准入制度(下)
2014-12-01
对法律政策规定与现实运作的矛盾,缅甸各级各部门、主要是各大军区或多或少都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变通,
如先批准进行柚木树根、树枝的采集、加工,后批准收购死亡树干;
旅游成本费用和贸易领域税费可以按1:450兑换成缅币缴纳,现在又改为1:850缴纳,
与当前1:1200左右的自由市场兑换率的差距明显缩小,而且还可以用邻国货币支付;
请缅甸人当总经理,外资方为董事长,成立名义上为缅甸公民性质的私人企业等等缅甸方式解决;
缅甸政府在边境贸易口岸收取的税费,相当部分是第三国非自由兑换货币现钞,但是通过进出口商或民间金融途径,政府不知不觉之中就进行了妥善处置……。
可以说,在缅甸,法律政策有多少禁止、限制也就有多少变通。这些变通的一个共同点都是越来越体现法律政策的可操作性,
应该说与其加入东盟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国际区域合作的承诺与努力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