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房产税
2014-12-24
财产税课税标的为不动产,包括土地与房屋,系按当年价值的某一比例课征。
所谓当年价值是该财产在一年内预期可收受之租金而言,
除了所有人自行使用之临时构造和经核准之发展方案,可享受一年S$6和12%税率的优惠外,自2001年7月1日起所有财产都按单一税率10%缴税。
自用住宅则只缴交4%之优惠税率。
从1991年4月1日起,空置住宅进行建筑工程,可获得退税优待为期二年,惟工程完工后,住宅须为所有人自行使用。
1995年3月起,对供开发之土地在开发期间内免纳财产税,免税期可长达5年。
所有住宅均按当年价值缴纳10%的附加捐,
但房屋所有人若为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在新加坡登记并营业之公司则可免纳。
如果住宅是六楼以上的公寓建筑时,其所有人不论何种身份均可免纳附加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