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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岁被告在女生年仅12岁时对她作出猥褻举动,后来女生14岁到15岁时,被告五次对她作出猥褻行為,导致女生感染皰疹。
被告昨天承认六项对未满16岁女生作出猥褻举动,抵触儿童与青少年法令控状,判坐牢30个月。
被告案发时是行政人员,与妻子和女生一家人同住。被告第一次对女生作出违法行為是在2007年3月,当时女生仅12岁。被告用手揉摸她胸部。
2008年,女生和表姐吵架,跑进父母房间。被告发短信叫她到厨房劝说她。之后,他声称妻子中邪,问女生肯不肯帮忙“驱邪”。
被告声称只要让他用阴茎摩擦小姨子外阴,就能赶走邪魔。被告叫女生考虑后让他知道。
一周后,被告在屋子里的人睡著后,叫女生到厨房,问她考虑得怎样,女生不出声。被告强行把女生拉过来,抚摸她身体,对她作出猥褻举动。
被告在2009年到2010年,三次在家裡侵犯女生,当中包括用阴茎在前面摩擦她私处和在后面摩擦她股沟。
被告有一次把车子开到多层停车场,在车内用阴茎摩擦她臀部并顶住私处。
后来,女生感觉下体不舒服,到诊所看医生,被诊断感染皰疹。医生得知她遭姐夫侵犯,而於2010年3月2日报警。(联合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