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市场
一名女子先后在两家公司任职期间,挪用超过36万元公款,日前被判坐牢四年半。
被告诺玛(40岁)是在2007年到2011年间犯案。她声称受到丈夫压力,才挪用公款,而所得的赃款大都被丈夫花掉。
诺玛于2002年8月受僱于一家海事贸易公司任行政部职员。在案发时,她是公司唯一职员,职务包括准备付款单和支票、处理银行结单及账目等。
由于公司董事萨米伯斯(61岁)时常出国公干,因此把公司支票簿和个人支票簿交给诺玛。
从2007年4月23日到2009年12月1日,诺玛冒萨米伯斯签名,开了65张公司支票及七张个人支票,共挪用32万8000馀元公款。
后来她找到另一份工作,再次在去年2月到5月间,五次冒签支票挪用公款,共3万6000馀元。
诺玛面对伪造文件欺骗及做假账等156项罪状。(联合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