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投资案由政府总理决定,包括:
1.从事以下投资案,且不分区投资案之规模:工业区、加工出口区、高科技园区、都市区等投资案基础设施开发;
BOT、BTO、BT等投资案;海港、机场之建设与经营;海运、空运之经营;油气类经营;
邮政、电信服务;文化、出版、新闻;广拨、电视;病症诊治单位;教育、培训;科学研究;人用药品生产;
保险、财政、查帐、鉴定;稀有资源探勘、开采;住宅建设与出售;属国防、安全等领域之投资案。
2.投资额四千万美元以上,并从事电力、矿物开采、冶金、水泥、机器制造、化学品、饭店、公遇出租、休闲娱乐场、观光区等投资案。
B类投资案(以上所列以外之投资案)由MPI或政府授权之省级人委会或MPI授权之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