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处是外国商人和外国旅游公司为寻找促进贸易、旅游机会,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附属机构,不得直接进行营利性经营。
一个外商或一家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或多个代表处,但不能在越南成立代表处分支机构。
2.分公司是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成立的,在越南进行贸易、旅游活动的,并以直接获利为目的的附属单位。
一个外国商人、旅游公司可在越南成立一个分公司,经营本决定附件-“外国商人、外国旅游公司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商品和劳务目录”中所列的商品和劳务;
不能在越南成立分公司的代表处。
3.代表处首席代表、分公司经理可以是外国人或越南人
4.越南政府保护代表处、分公司以及在代表处、分公司中工作的人员的各项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他们有义务遵守越南的法律;
这些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在越南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代表机构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外交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