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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许可证颁发
2015-05-24
1.贸易部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领域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2.旅游总局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和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3.贸易部在与旅游总局协商一致后,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在贸易、旅游领域成立分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4.省、直辖市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本地贸易领域成立代表处的许可证。
5.获得旅游总局的同意后,省级人民委员会负责颁发、修改、补充、收回外国商人在贸易和旅游领域成立代表处的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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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卫生部
泰国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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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制局
菲律宾卫生部
印尼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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