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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越南分销市场的基本情况

2015-06-02

    根据越南加入世贸组织(WTO)和中国-东盟自贸区(CAFTA)有关承诺,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可在越从事商品进出口和分销活动,规定如下:
    (一)商品进出口。根据2007年2月12日越政府颁布的23/2007/ND-CP号决定,外国投资者或外资企业可向投资审批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获批准后,可直接向经销商购买商品并出口,也可从国外进口商品后出售给经销商,进出口手续可直接在越海关办理。
  (二)商品分销。越允许外商提供合法进口商品和国产商品的佣金代理、批发、零售等服务,但必须与越合伙人组建合资企业,外资股比不超过49%。
    2009年1月1日始取消股比限制。外商经营的商品不包括:水泥和水泥烧块、轮胎(不包括飞机轮胎)、纸张、
    拖拉机、机动车、轿车和摩托车、铁和钢、视听设备、葡萄酒和烈性酒、肥料等。
    2010年7月1日始取消商品限制。关于特许经营服务,外商必须与越合伙人组建合资企业,外资股比不超过49%。2008年1月1日始取消股比限制。
    (三)从事商品进出口和分销活动的外商需定期向投资审批部门报告财务情况。
    投资审批部门每个季度定期向工贸部报告审批、取消、补充、修改投资许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