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租赁和设备租赁
2015-06-02
1.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投资项目,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可租用国内外机器设备,以便实施项目。
2.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通过金融租赁方式租赁的机器设备以构成固定财产的,免征进口税。
3.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为从事生产经营而租赁机器设备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 在一定生产期限内,仅可租赁经济说明报告中工艺生产线缺少的机器设备,及其附属模具、配件;
b. 在租用期结束时,应再输出其租赁的国外机器设备。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依法代出租方履行有关财政义务。
企业可将机器设备租用费核算在生产经营经费中,租用的机器设备不得办理财产折旧,租用财产价值不得计入企业财产价值。
在企业解体或破产时,租用方不能将租用期间的机器设备视为租用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