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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关于金融租赁和设备租赁

2015-06-02

    1.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投资项目,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可租用国内外机器设备,以便实施项目。
  2.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通过金融租赁方式租赁的机器设备以构成固定财产的,免征进口税。
  3.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为从事生产经营而租赁机器设备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a. 在一定生产期限内,仅可租赁经济说明报告中工艺生产线缺少的机器设备,及其附属模具、配件;
  b. 在租用期结束时,应再输出其租赁的国外机器设备。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依法代出租方履行有关财政义务。
  企业可将机器设备租用费核算在生产经营经费中,租用的机器设备不得办理财产折旧,租用财产价值不得计入企业财产价值。
  在企业解体或破产时,租用方不能将租用期间的机器设备视为租用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