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咨询服务活动
2015-06-02
1.任何经济成份的投资咨询服务组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投资咨询行业登记的,皆可在越南从事经营活动。
各部、行业主管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向计划投资部通报登记经营外国投资咨询服务业务的越南企业名单,
并在管理、指导这类企业经营活动中互相配合以保证达到吸引外国投资的目的。
2.本条第1款所提的投资咨询服务组织允许提供有关外国投资法、24号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规范文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形成和开展活动的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服务组织对于咨询费可在项目的规模、性质以及咨询的内容的基础上与投资主进行协商;
在国家对于提供的咨询有价格框架规定的情况下,则按该价格框架执行。
3.计划投资部、各部、行业主管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要不断宣传外国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划、机制和政策,配合和帮助投资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各项投资促进活动。
4.投资咨询服务组织的经营活动要符合经营登记中或投资许可证中的规定(对于根据外国投资法成立的企业)以及法律关于咨询行业的各项规定。
投资咨询服务组织对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和忠实性负法律责任,并对投资主负责;
在对越南的国家利益或投资主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则根据其损害的性质和程度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