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企在国外开立和使用帐户
2015-06-02
1.越南经济组织、按《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经营的外资企业、越南金融机构等居住人,在以下领域和范围活动的,获发许可证在国外开立和使用帐户:
(1)航空、航海、邮电、保险、旅游、出口劳务、海外工程承包等跨国业务活动;
(2)对外借债还债;
(3)经审批部门许可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4)获许在海外从事外汇活动;
(5)政府总理许可的其他情况。
2.在越南境内活动的越南国家机关、武装部队、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机构、社会基金、慈善基金等居住人,
在以下领域和范围活动的,允许在国外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
(1)办理政府借债还债业务;
(2)接受外国援助;
(3)政府总理许可的其他情况。
3.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许可在国外开立帐户的居住人,有责任向国家银行报告帐户使用情况。上述对象帐户的开立、使用、封闭须遵守许可证的规定。
4.越南的外交机构、领事机构、武装部队以及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社会职业机构、社会基金、慈善基金代表、或者越南公民等居住人在海外期间,
可按所在国法律规定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在外国工作或居住期满,须封闭帐户,并将全部余额汇入国内。
如需留存国外,应遵守越南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