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外汇资本交易
2015-06-02
第四章 资本交易
第十六条 汇入越南的资本交易外币
作为居住人的机构在国外资本交易收入的外币须全部汇返越南,并在获许银行开立外币帐户,
若留存海外,须遵守越南法律,在协商的基础上将资本交易所得外币卖给获许银行。
第十七条 涉外借债还债、放债收债的管理
1.政府对涉外借债还债、放债收债实行统一的国家管理。涉外借债还债、放债收债活动的管理措施另行颁布。
2.作为居住人的越南经济组织、外资企业、在越南的金融机构涉外借债还债、放债收债,须按有关外债管理法规,向国家银行登记并报告借款实施情况。
越南经济组织、外资企业、在越南的金融机构为实现借债还债、放债收债而汇款时,须通过获许银行并向国家银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