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市场
1.国家银行可使用国际标准黄金于以下目的:(1)作为国家外汇储备和国际结算储备;
(2)同许可经营国际标准黄金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买卖和其他交易;
(3)使用于政府总理允许的其他目的。
2.获许经营国际标准黄金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使用国际标准黄金于以下目的:
(1)同国家银行、获许经营国际标准黄金的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进行买卖和其他交易;
(2)使用于政府总理许可的其他目的。
3.持有国际标准黄金的居住人和非居住人有权储藏、运送、寄送、卖给获许经营国际标准黄金的金融机构和企业。
4.严禁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范围外进行国内市场的国际标准黄金买卖,或以任何形式跨越国境交换,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