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贸易壁垒之采购
2015-06-02
(三)政府采购:越南政府在工程招标中规定,投标的外国公司必须同当地企业联合或承诺让当地公司分包;
中标的外国公司必须优先选用当地技术人员和工人,外国中标商只能选派少量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项目管理和指导,并承诺培训当地人员;
施工中使用的建材物资和机械须优先在当地购买等。
在越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有关工作极不规范,投标后把A投标人的标书给B投标人看,把B投标人的标书给A投标人看,让投标人相互攻击,达到杀价和完善方案的目的。
而且招标后可能随意毁标,决标后签订合同、投标金额也经常不算数。
越方在大型设备招标中限制国别,尤其在通讯设备、电力设备等高技术产品招标中实行歧视政策。
2003年6月,越方出售的海防火电站项目(2×300MW)国际招标文件明确规定,
“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和主变的设计、监造、测试和试运行应由G8国家承担,控制和仪表系统须由G7国家承担。”
越南2010年水泥工业发展规划规定,对于大型水泥项目,使用国产设备须达到总重量的60%和合同额的30%。
越政府为发展公交车系统拨款采购公交车辆。在采购招标中规定仅允许越国内企业参加竞标。
越方虽承认我商品竞争力较强但限于政府规定仍无法采购我国产公交车。
在大型医疗设备采购和施工机械采购招标中,标书明确规定产地为中国的设备不能参加投标,包括在中国生产的外国品牌设备。
如在越卫生部主持的大型医疗设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进行技术评估之前,承包商应首先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设备(CT扫描仪系统)应有中国、台湾以外任一国家出具的产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