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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越南《经济时报》报道,越海关总局日前要求各地方海关检查统计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 以贸易方式进口而后再出售给汽车组装企业的零配件进口企业。 各地海关要根据184/2010/TT-BTC号和157/2011/TT-BTC号通知规定 对非汽车组装企业的汽车配件进口或委托进口单位进行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