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分公司的义务
2015-06-07
分公司、分公司中的工作人员享有贸易法、旅游法令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义务,具体规定如下:
1.分公司根据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经营活动;
2.分公司中的工作人员必须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纳税;
3.分公司必须依照越南的法律执行结算制度,并且只准应用财政部认可的其他通用的结算制度。
分公司的财政年度每年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
4.分公司每年一次定期在第二年三月最后的工作日之前向发证机关提供分公司上一年的各项活动的报告和越南国家审计机关确认的
或允许在越南经营的外国独立审计机关确认的财政报告。
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越南法律规定的授权机关的书面要求,分公司有义务报告、提供与自身经营活动有关的材料或对相关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