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的分公司经营目录
2015-06-07
1.在越南购买用以出口的商品:1. 手工艺品
2. 加工的农产品和农产品(大米、咖啡除外)
3. 蔬菜、水果以及经过加工的蔬菜、水果
4. 工业消费品
5. 家畜、家禽肉类及其加工食品
Ⅱ.用以在越南市场销售的进口商品:外国商人的分公司在出口本目录第1条规定的商品所获得的外汇可用于进口商品在越南市场销售,
但必须有贸易部颁发许可证,并且进口额不得大于出口额。允许进口的商品为:
1. 用于开矿、农产品和水产品加工的机械;2. 用于生产人用和兽用药品的原料;3. 生产化肥和农药的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