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雇工与工资
2015-06-12
第八十三条:劳务雇用
1.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通过越南劳务提供机构雇用越南劳务。自收到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关于提供劳工要求之日起15日内,
越南劳务提供机构不能提供的,则由外资企业、合营各方直接雇用越南劳务。
2. 需雇用外国劳务时,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在社会荣军劳动厅或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理手续,经审核后,依据劳动法规颁发劳动许可证。
第八十四条:越南劳务工资
1. 在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工作的越南劳务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以越南盾予以规定并支付。
不同时期的最低工资标准,由越南社会荣军劳动部公布。
2. 与上一次调资时相比,物价指数上涨10%以上,则越南劳务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可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