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租用土地建厂
2015-06-12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为实施投资项目,经越南政府批准租用土地,应按照财政部规定支付土地租金。
第八十六条:土地租金标准和土地租金减免
在财政部规定的土地租金框架和减免条件基础上,由省级人委会决定项目个案的土地租金标准和减免额度。
至少在五年内不得调高土地租金;调整时,其调高辐度与上一次调整相比,不能超过15%。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向政府租用了土地,并已付清整个项目实施期间或若干年的租金,
如在此期间内又决定调高租金,其所付租金不受调高的影响。
第八十七条: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租地的规定
1. 在由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基础设施的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投资项目,有关支付土地租金、
经开发基础设施的土地再租租金、及基础设施工程使用费,依据其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办理。
2.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在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区租地或再租地,根据地政总局通知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八十八条:决定出租土地的权限
出租都市土地五公顷以上、或其它土地五十公顷以上,由政府总理决定。
其余投资项目的土地出租,由省级人委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