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贸易壁垒之矿业
2015-06-12
投资矿产资源开发难度大。越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大部分尚待开发。
许多中国公司到越寻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投资合作机会,但难度较大。
凡资源开发项目,一律要逐级报计划投资部和行业主管部审核并报政府总理审批。
按越南《外资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勘探、开发和深加工项目属鼓励领域,石油、稀有矿产开采、加工项目属限制投资领域。
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对石油和稀有矿产开采,虽无明文规定,实际上不允许中国公司参与。
多农铝矿,虽向我开放,前提是要中国政府出资修建316公里铁路和港口。按商业运作,越方不积极。
另,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各有其主,越政府已交中央公司或地方管理,外资进入必须要以合资或合作经营方式进行。
如采用合资方式,越方要价很高,虽无明文规定,实际操作时资源股高达50%。
已经设立的外资矿产公司,由于申请不到矿山开采权或矿源得不到保障而无法正常生产。
我云南众韬有限责任公司在河江省申请开采小型铅锌矿,从申请到开张长达数年。
因越方要求,合作方式由独资退到合资,再由合资退到合作经营,才于2003年获正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