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市场
越南科技部近日发出第1879/BKHCN-T?C号文件,要求“统一实施产品货物质量法律规定”。
据此,进口列入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目录的商品,进口商要到国家质量检查机关登记,以便进行检查。
对申报材料齐全,达到质量要求的进口商品,国家机关通报给海关部门办理通关手续。
对申报材料不全的进口商品,进口商将国家机关有关进口商品质量检查登记材料送达海关,先办理临时通关手续,过后再进行质量检查。
在此情况下,进口商必须签署进行检查文书,填写格式表格注明临时通关商品存放地点;
海关部门在接到检查机关的商品质量达标通报后办进正式通关手续。
先临时通关,后进行质量检查的进口商品,如未按第17/2009/TT-BKHCN号通知要求进行质量检查的,不能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