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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再投资企业所得税之退还

2015-06-16

    1. 外国投资者将其在越南投资经营所得利润及其它合法收入,依据外资法再投资于正在实施的项目或新的项目,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退还再投资利润的、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之一部份或全部(油气法规定的标准不在此限):
  a. 对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项目再投资;
  b. 可使用的再投资资金在三年以上;
  c. 投资许可证所明确的法定资金、实施合作经营合同资金全部到位。
  2. 对在越南再投资利润的企业所得税退税标准,规定如下:
  a. 对再投资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的项目,退税100%;
  b. 对再投资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项目,退税75%;
  c. 对再投资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的项目,退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