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联营企业董事会
2015-06-17
1. 董事会为联营企业领导机关,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它董事。
有关董事会董事名额、联营各方董事名额、董事长选派、总经理及第一副总经理委任,按越南外资法规定执行。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其它董事可兼任联营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职务。
2. 董事会任期,由联营各方商定,但不得超过五年。
3. 成立新联营企业时,新联营企业董事会中至少有二位原联营企业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一位是代表越南联营方的越南公民。
4. 董事会董事不享有工资,但可享受由董事会决定的与董事会有关的工作补贴。该经费可计入联营企业的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