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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越南保证外汇的规定

2015-06-17

    1. 外资企业、参加合作经营合同外方可在经批准从事外币经营业务的银行购买外币,以满足其往来项目交易和根据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其它交易的需要。
  2. 根据政府每个时期规划投资的特别重要投资项目,政府总理决定保证外资企业、合营各方的外汇平衡,并在投资许可证中明确规定。
  3. 若商业银行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满足投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和其它一些重要投资项目的外资企业和合营各方的外币需求,越南政府保证协助其外汇平衡。
  第六十八条:外国投资商向国外转出其所得
  1. 履行纳税义务后,外商投资者可汇出下列所得:
  a. 经营活动所得之利润,分配之收入;
  b. 提供服务和技术转让所得;
  c. 向国外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d. 投资资金;
  e. 属于外国投资者合法所有权的金钱和其它财产。
  2. 企业运行终止、解散时,外国投资者可转出其合法所有财产。
  3.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汇出金额高于原投资额和再投资额,该差额在取得投资许可证颁发机关核准后方可汇出。
  第六十九条:外国人向国外汇出其所得
  外资企业和合作经营合同工作的外国人,在将其工资和其它各项合法收入所得(外币)缴纳所得税及其它费用后汇出。
  第七十条:兑换比价
  外资企业和合营各方在投资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外币与越币互相兑换比价,按越南央行在进行兑换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