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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土地租金的优惠

2015-06-17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为实施投资项目而租用的土地,或越方以土地使用权价值出资的土地,上述两种土地租金的计算期限以实地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一条:土地租金的优惠
  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在投资项目用地围栏之外,投资建设工人宿舍和基建工程的,可享受租地的最低租金标准及各种税收减免的最优惠待遇。
    土地租金最低标准亦适用于疾病医治、教育培训、科学研究等领域的投资项目。
  第九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价值和与土地相关的财产抵押
  1. 外资企业在土地租用期间,可将所租的或再租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和与土地相关的财产,
    依据各信用组织的法律规定在越南金融机构、在越南活动的外国银行分行、越南与外国联营的银行抵押,以便根据下列法律规定贷款经营:
  a. 外资企业已付多年土地租金,尚未支付的土地租金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b. 越方以土地使用权价值出资的联营企业,越方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出资期限至少还有五年。
  2. 土地使用权价值包括土地拆迁补偿费、和所付的土地资金,扣除已使用土地期间的租金。
  3. 土地使用权价值抵押手续及文件,按照地政总局和越南央行的通知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