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许可证审定程序
2015-06-17
1. 投资项目审定内容依据本细则第一0八条规定办理。
2. 项目审定和颁发投资许可证时限:
a. 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省级人委会将项目文件寄送经济技术主管部门,和与项目有关的部、行业主管征求其对项目的意见。
b. 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管理权限对项目提出意见,并书面致函省级人委会;若逾期没有书面意见者,视为同意。
c. 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省级人委会完成投资项目审定和颁发投资许可证工作。
上述时限不包括投资者对申请颁发投资许可证文件的修改、补充的时间。
省级人委会对投资人有关投资项目文件修改补充之任何要求,需自收到合格文件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办妥。
若超过上述时限仍不颁发投资许可证给投资人,省级人委会要书面通知投资人,说明理由,并抄送有关部门。
3. 自颁发投资许可证、调整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省级人委会将投资许可证、调整许可证的正本寄送计划投资部,
副本寄送财政部、贸易部、经济技术管理部门及政府其他相关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