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上)
2015-06-17
第一一二条:指导投资活动
1. 各部、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人委会负责指导外商在本部、本行业和本地区的投资活动;
提供必要信息,创造各种顺利条件,以便投资者在越南选择投资机会;
改进管理工作,检讨投资手续,以保证投资手续的简化、快捷。
2. 各部、行业主管部门及省级人委会在颁布与外商投资活动相关的法规文件前,应征求计划投资部的意见;有异议者,应呈报政府总理核定。
第一一三条:政府管理活动之配合
1. 各部、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人委会依据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活动实施管理,落实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配合制度。
2. 省级人委会负责及时处理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并指导企业按照投资许可证和法律的规定开展活动。
3. 计划投资部负责综合有关外商投资信息,并向各部、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人委会提供,
定期与财政部、贸易部、央行、地政总局、海关总局、相关省级人委会协商,
以便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解决外资企业、合营各方的建议,提出改善投资环境的政策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