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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市场

决定投资项目之权限(下)

2015-06-17

  b. 投资额在4000万美元以上的电力、开矿、冶金、水泥、机器制造、化工、饭店、公寓写字楼出租、旅游娱乐场所的投资项目。
  c. 使用都市土地五公顷以上、其它土地五十公顷以上的投资项目。
  2. B类投资项目(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投资项目)由计划投资部决定,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投资项目不在此限。
  3. 本细则第一一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项目由省级人委会决定。
  第一一五条:分级颁发投资许可证
  1. 由省级人委会颁发投资许可证的投资项目,应具备以下标准和条件:
  a. 符合经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b. 在本细则第一一四条第一款规定的A类投资项目之外的,根据政府总理规定投资规模的项目;
  2. 对下列领域(不论投资规模)的投资项目,省级人委会无权颁发投资许可证:
  & 国道、铁路建设;
  & 从事水泥、冶金、电力、食糖、白酒、啤酒、香烟生产;汽车、摩托车生产、组装;
  & 旅行观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