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布项目及鼓励投资措施
2015-06-17
1.根据外国投资法、24号决定及有关规定,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省级人民委员会)
颁布对外国在当地的投资活动进行国家管理和鼓励外国在地方投资的措施的规定;
各部、各行业主管机关颁布关于外国在本职权管理领域投资的指导规定。
各部、各行业主管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在颁布上述文件之前应与计划投资部交换意见。
2.各部、各行业主管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各个时期已获批准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和地方吸引外资的项目目录。
3.计划投资部制定吸引外国投资的国家项目并呈政府总理公布。
各部、各行业主管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在与计划投资部达成一致后公布本部门和地方吸引外资的项目目录。
4.吸引外国投资项目的目录须根据本通知附件I的第一、第二样本的式样附有项目简介,
包括有关项目的目标、地点、主要技术参数以及参加项目的越方的初步意见等简要信息。
5.公布吸引外资项目的目录旨在为外国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创造顺利条件并作为组织投资促进活动的基础。
6.原则上,当各个时期吸引外资的项目目录正式公布,目录中的投资项目则视为符合该时期的规划。
对于由参加投资的各方主动提出、选择的,不属于上述目录中的项目,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综合各有关机关的意见,
对项目的规划和执行主张提出意见以便为参加投资的各方谈判、制作投资许可证申请文件创造顺利条件。
7.各部、各行业主管机关、省级人民委员会经常进行核查以便及时调整吸引外资的项目目录,从而使之符合各个时期吸引投资的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