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组织投资项目谈判
2015-06-17
1.越方与外方对以联营或合作经营形式的投资项目进行直接的谈判。
原则上,越方按准备好的谈判方案与外方进行谈判,方案中应包括预期要求,
特别是有关出资的方式、比例,投资贷款,利润分配,履行国家财政义务等……
对于按政府章程规定的投资项目,各部、各行业主管机关、地方的重点投资项目的谈判方案须呈报授权机关通过。
在谈判过程中若遇有疑问,越方可以参考计划投资部、省级人民委员会或有关各部、各行业主管机关的意见。
2.对于独资形式的投资项目,外国投资者根据现行的规定就投资地点、土地租金、补偿方案、土地拆迁等问题与省级人民委员会进行协商。
3.对于大型投资项目或由政府决定的重要的投资项目,为了保证满足各有关部门的要求,
国家职能机关或得到政府总理授权谈判的越方可组织收集意见或邀请各有关机关的代表共同参加与外方的谈判。
制定项目文件:投资主可根据外国投资法、24号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规范文件的规定自行制定或雇佣允许在越南进行经营的投资咨询组织制定项目文件。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投资主均要对申请颁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文件的准确性和忠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