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市场
1.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通过成立企业的文件(投资主为企业)或法律资格证明文件(外国投资主是个人)审定投资主的法律资格;
2.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通过以下材料审定投资主的财政能力:
-对于投资主为经营中的企业:审阅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政报告,其中注意营业收入、财产价值、每年利润;
-对于投资主是为了实施项目而新成立的企业或投资主为外国个人:则审阅投资主的融资能力;
银行对投资主帐户的证明(外国投资主为个人);母公司的扶助(如果有)。
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可以请越南在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或经济贸易代表机关协助提供参加投资的外国投资主的法律资格、财政能力等信息。
3.对于各种经济成份参加成立的越南公司与外国合作投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
-对于投资的财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使用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投资须获得有授权的国家机关同意;
-越方以土地使用权价值投资时若有土地补偿、拆迁要求时,越方应有土地补偿、拆迁的财政方案或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