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直接投资的外汇
2015-06-17
第十八条 直接投资
1.对越南直接投资:(1)鼓励外商按《外国在越南投资法》规定,从海外向越南汇入外币投资资金;
(2)外国投资现金须汇入在越南经营银行的帐户,并按越南职能部门发放的投资许可证所规定的目的使用;
(3)拥有外国投资资金的经济组织,须向国家银行报告投资资金和汇出利润情况;
(4)外商可按《外国在越南投资法》的规定,向海外汇出外币,用以支付外债本息及费用,汇出外币投资资金、再投资资金、利润和其他合法收入。
2.对外直接投资:(1)越南投资者可按《外国在越南投资法》规定,把投资资金汇出海外,对外现金投资资金须汇经银行帐户进行;
(2)越南投资者对外投资现金、资产(有形或无形资产)须向国家银行登记;
(3)财政年度终了或对外投资终了或终止时,越南投资者须将全部所得利润、其他合法收入或资本汇返越南,并向国家银行报告;
(4)越南投资者以利润对外再投资或延长投资期,须向国家银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