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越南所需土地的审核
2015-06-17
第十二条 对越方土地使用合理性、出资财产定价的审定
越方以土地使用权价值或国有资产投资的情况下,审定项目应注意以下问题:
-根据投资主在投资许可证申请中、合作经营合同、联营合同、企业条例和经济技术说明中的承诺审阅使用土地(使用的面积、进度)的合理性;
越方以土地使用权价值投资必须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完成租地手续和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根据财政部、省级人民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土地拆迁补偿并提前与外方商妥补偿额。
-审阅土地补偿、拆迁方案须符合外资法第46条和24号决定第89条的规定。此外,可以考虑以下情况:
+省级人民委员会未落实经费的情况下,可以与外国投资主协商,让投资主先垫付必要的费用。这笔费用计入项目投资资本中。
+省级人民委员会已落实经费的情况下则补偿、拆迁土地的费用或者由投资主专门清偿,或者计入租地价格中。
-越方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则该财产必须由有授权管理越方的机关在投资时市场价的基础上定价并得到各方的承认。
投资的财产若属于财政资金或部分出自国家财政则越方必须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履行对越南国家的财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