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审定的规程
2015-06-17
1.属于登记颁发投资许可证的项目的审阅规程:
在收到符合24号决定第106条第3款规定和本通知第8条规定规范文件的15个工作日内,
如果认为项目的内容达到了要求,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则颁发投资许可证。
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如果要求补充、修改项目文件,则在收到文件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主修改、补充项目文件的要求。
2.属于审定颁发投资许可证项目的审阅规程:
由计划投资部颁发投资许可证的投资项目审定规程已在24号决定第109条中做出规定;
由省级人民委员会颁发投资许可证的投资项目的审定规程在24号决定第110条中做出规定。
3.投资主寄送投资文件修改、补充文件的期限为收到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的文件后30个工作日。
若有必要,投资主向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申请对补充、修改投资文件期限延长。
上述期限到期,未得到答复,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发文给投资者通报投资许可证的申请失去审阅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