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越南企业的终止
2015-06-17
第四十六条 终止经营活动
1.外资企业、合营各方根据24号决定第37条的规定终止经营活动。
2.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在终止经营活动时须做以下工作:
-终止生产经营和交易活动,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在需要继续执行已签订的经济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向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报告以得到认可;
-封存会计帐簿;-组织保卫财产;-让员工休息等候根据法律规定政策制度解决相关事宜;-进行企业或合作经营合同的财产清理。
3.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在终止经营活动后不准发生以下行为:
-以任何形式分散财产;-清算未到期债务;-自行放弃应收款项的追索权;-将没有担保的债务转为有担保的债务;-签订新的经济合同。
4.外资企业、合营各方根据24号决定第38条的规定公布终止经营活动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被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合营各方的名称、地址;-经营的领域;-决定终止经营活动的日期;-要求债主或相关的第三方前来核对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