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许可证的调整(二)
2015-06-17
第十七条 调整投资许可证的文件
1.调整投资许可证的文件包括:
由总经理或第一副总经理签署的调整投资许可证的申请;
有关、调整补充投资许可证事宜的联营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或合作经营合同各方达成的协议或外国投资主的提议(对于外商独资企业);
从获得投资许可证到申请调整投资许可证时项目的开展、实施情况的报告。
2.除了上述材料,根据要求调整、补充投资许可证的内容,外资企业、合营各方须补充以下文件:
a.在改变投资形式、转让资本的情况下,补充24号决定第33条第2款规定的各项材料;
b.在改变、补充经营目标的情况下,补充以下材料:
-改变经营目标的说明,其中,指明为实现新目标采取的措施,如市场、资金、技术等;
-行业主管部门对控制产品产量并在投资许可证中规定了各类产品的设计功率的生产项目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