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许可证的调整(三)
2015-06-17
c.在设立分公司从事生产的情况下,补充以下材料:
-设立从事生产分公司的说明(分公司经营的内容、规模、投资资金、产品销售…);
-省级人民委员会对于设立分公司从事生产所在地地点、土地租金(如果有)的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对控制产品产量并在投资许可证中规定了各类产品的设计功率的生产项目的意见。
d.在企业分离、合并的情况下,按24号决定第31条规定补充材料,同时附有本通知第41、42、43和44条规定的企业分离决定、合并合同;
e.在投资资本重组的情况下,须提供以下说明理由的材料、文件:
-经济技术的补充说明;
-保障调整投资资本的财政条件;
-补充的机械、设备目录(如果有)。
3.文件数目:外资企业、合营各方提交3份文件,其中最少有1份为原件。
调整投资许可证的文件应打印并装订封面以便根据存档制度保管。
在一些必要的情况下,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可要求补充提供上述规定以外的文件数量。
第十八条 调整投资许可证的期限
颁发投资许可证机关在24号决定第111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投资许可证的调整。
上述期限不包括外资企业、合营各方呈报补充文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