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市场
第二十七条 联营企业的运营机构
1.董事会根据24号决定第25条的规定委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会计长(或财务经理)。
2.联营合同、联营企业条例规定了各方指派人员担任总经理,第一副总经理的权力的情况下,
则在必要时,在不影响企业经营的情况下某一方有权更换本方人员。
选派之事至少在更换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董事会有权要求各方选派人员更换不能达到要求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第一副总经理的权限与责任
联营企业总经理、第一副总经理的权限与责任在24号决定第20条中已做规定。
董事会董事长兼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况下则在运营企业时须区分两种不同的职能;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决定以适合的职务、身份签字、盖章。
在公司总经理、第一副总经理不是董事会成员的情况下,则总经理、第一副总经理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但不能对董事会的各项问题进行表决。
总经理、第一副总经理有责任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
董事会的决议不符合实际情况时,根据具体情况,如果认为有必要,总经理、第一副总经理可以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非常会议研究、解决该问题。
总经理、第一副总经理有权拒绝执行董事会成员个人的决定或董事会与法律不符的决议。
总经理、副总经理与董事会代表签订劳动合同应符合现行劳动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成立外商独资企业董事会
外商独资企业可以成立公司董事会并与企业条例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