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鼓励与保障措施
2015-06-20
越南(与广宁省人委会 2002/9/3O日颁发的3467/2002/QD-UB 决定书联发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1条:规范对象:满足本规定书的条件及投资领域,行业的广宁省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第二章: 广宁外商投资活动〈二〉、投资保障与鼓励措施
除越南政府规定之优惠政策外,广宁省外商投资项目还受享下列优惠:
第 2 条:协助投资基础设施
2.l 投资总额1500万美元以上:投资于规划为工业区地区:
使用农村区的农地等投资项目,获广宁省人委会保证投资建设基础设施至其围墙。
若投资者自行建设基础设施至企业围墙,将以扣除相应服务使用费直到累计使用费等于垫付资金为止
(如属于广宁省权限范围内的领域)或收现金等两个方式收回垫付资金。
本条规定的退还投资者之垫付资金事宜,按照下列原则施行:
根据由省人委会批准之工程预算。若工程预算尚未经过省人委会批准,将根据现行基本建设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