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要符合规定
2015-06-21
第14条 签订经济合同时,要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商品保修期和保用期的规定。
对国家尚未规定保修期、保用期的产品、商品和工作,
各方有权商定保修期、保用期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并在济合同中明文规定。
各方有权对不达质量标准和不达保用期的产品、商品处理等有关问题作出商定。
第15条 各方对具体的价格进行商定,并在经济合同中作出规定,在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有权改变价格。
对国家定价的产品、商品,经济合同中规定的价格要合国家职能部门的定价。
第16条 各方有权就产品、商品的验收、交货日期交货地点、方式作出商定;
对属经济合同对象的事项;要合实际条件,对各方便利。
如各方无法就交货地点和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则交货点和方式要遵守法律对该类经济合同有关交货地点和方式的规定。
如经济台词中各方未就交货地点作出商定,法律对该类合同亦未作规定,
则交货地点为交货、卖货方的主要仓库或交到订货、购货方的运输工具上。
第17条 结算方式由各方商定并符合于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