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履行变更
2015-06-21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
第22条 在相互合作,尊重相互利益的基础上,各方有义务正确和充分履行在经济合同中听作的承诺。
在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如一方遇到可能导致违反经济合同的困难,
要立即向对方通报歹同时要想方设法加以克服。
接到通报的一方,要根据自己的能力,帮助克服困难,想方设法把可能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23条 只能出具符合部分或全部履行经济合同的发票、催款单。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按经济合中规定的结算方式和期限履行付款义务,
如经济合同中未就结算期限作出规定,
则结算期限为收到发票、催款单后的十五无付款方把自己在银行户头上的款项按发票额转足给对方,
或催款方直接收足现款,付款义务即被认为完成。